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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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承包地官司为何输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萧法

  昨天,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许关忠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调整收回的土地0.36亩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

  女儿出嫁  承包地收回 
  199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六部分其它事项第二条约定:因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按村制订的“实施细则”予以小调整。据此,被告在2001年12月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少数农户之间的土地进行了调整,根据原告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入夫家的事实,将原告承包地从2.52亩调整为2.16亩。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收回的承包土地0.36亩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不溯及既往
  法院认为,被告在2001年底对原告的承包土地予以调整,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针对类似本案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由于在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遵循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该法对被告于2001年实行的调整行为并没有约束力,从而并不能认定该行为因违法而无效。